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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门旅行带东西的相关规定
    一、《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三十六条: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运输物品、危险物品,以及具有异味或容易污损飞机的其他物品,不能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

      第三十七条:托运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过50公斤,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自理行李的重量不能超过10公斤,体积每件不超过20×40×55厘米。 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为限。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持公务舱或经济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物品。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均不得超过20×40×55厘米。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物品,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第三十八条: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包括托运和自理行李),持成人或儿童票的头等舱旅客为40公斤,公务舱旅客为30公斤,经济舱旅客为20公斤。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

      二、《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第二十四条:

      旅客携带品的范围:

      1、重量:大人20公斤,小孩(包括免费小孩)10公斤,外交人员35公斤。

      2、外部尺寸:杆形物品长度不得超过200厘米,其它物品每件长、宽、高相加之和不得超过160厘米。

      3、下列物品不准带进车站和列车内: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能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

      旅客携带品超过规定范围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超过免费重量或规定的外部尺寸时,应按规定办理托运手续,不准带上车。如在列车内或下车站发现时,对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其超重部分补收五类包裹运费;对不可分拆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五类包裹运费。

      2、发现超过上述第三项规定范围的物品时,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五类包裹运费,危险品交最近前方停车站处理。必要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3、外籍旅客携带品超过范围时,相应对超重部分或该件全部重量加倍补收包裹运费。

      4、如旅客携带的物品价值较低,应补收运费超过其本身价值时,可适当减收,以不超过物品本身价值的50%为限。

      三、《1974年海运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第五条贵重物品:承运人对货币、流通证券、黄金、银器、珠宝、装饰品、艺术品或其它贵重物品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除非出于双方同意的安全保管目的,此种贵重物品已交由承运人保管。

      第六条自身过失:如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死亡或人身伤害或其行李的灭失或损坏系因该旅客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或促成,则受理案件的法院可按该法院所在地的法律规定,全部或部分免除承运人的责任。

      第八条行李灭失或损坏的责任限额:1、承运人对自带行李灭失或损坏的责任,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每位旅客每次运输12500金法郎。 2、承运人对车辆包括车中或车上的所有行李灭失或损坏的责任,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每辆车每次运输50000金法郎。

      四、《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出国人员带进物品限量表》:

      出国人员带进物品限量:食品、衣料、衣着、工艺美术品、普通手表和价值人民币200元限合理数量(含20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 ;12度以上酒精饮料两瓶(每瓶限0.75升);不满6个月的临时出国人员每公历年内首次进境任选一件征税,物品价值按到岸价格核定,临时出国人员多次出国在外时间不得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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